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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工業企業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 GB 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和 GB 12349-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的**次修訂。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將《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合并為一個標準,名稱改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背景值修正表;
——補充了 0 類區噪聲限值、測量條件、測點位置、測點布設和測量記錄;
——增加了部分術語和定義、室內噪聲限值、背景噪聲測量、測量結果和測量結果評價的內容。
本標準于 1990 年****發布,本次為**次修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
下述內容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關于環境噪聲排放限值的規定:
(點擊此處可下載查看《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全文 )
1 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1.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1.2 夜間頻發噪聲的**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 dB(A)。
1.3 夜間偶發噪聲的**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1.4 工業企業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由 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 GB 3096 和 GB/T 15190 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并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1.5 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 1m 時,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 1 中相應的限值減 10dB(A)作為評價依據。
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當固定設備排放的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 2 和表 3 規定的限值。
表 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 單位:dB(A)
表 3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單位:dB(A)